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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斯特劳森延续了传统哲学的范畴用法,把“殊相”作为他整个形而上学的核心,这体现了他思想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的描述的形而上学继承了传统形而上学的基本理路,试图为一切判断和推理的恰当性寻找合理的或不可置疑的坚实基础,这与当代分析哲学的通常做法明显不同;而且,这种寻求基础的工作旨在建立一个能够解释和描述一切语言活动的概念框架(虽然他认为这样的框架是在我们的日常话语中已然存在的,我们不过是把它们揭示或描述出来而已),这也与早期分析哲学家确立的“渐进的或部分地”分析句子意义的工作目标完全不同。所以,斯特劳森的哲学即使是在“日常语言哲学”中也往往被看作“另类”。
哲学的逻辑,具有一种原则性。如果把它看作对经验负责的东西,拿就是一种误用。语法不对实在负责。哲学的逻辑不对经验的经验性负责,只指出经验的普遍逻辑的分析。这就是w的超级的语法句子作为其《哲学研究》的主张。譬如“语法不对实在负责”,“(语言)的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这样的语法句子。
奥秘就在中外语言表意哲学的不同。所谓“英文重结构,中文重语义”。英文句子像精密机件一样环环相扣,讲究逻辑与秩序,而中文句子讲究节奏意境,组合灵活多变,像流水,像清风。如语言学家王力所言:“就句子的结构而论,西洋语言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
奥秘就在中外语言表意哲学的不同。所谓“英文重结构,中文重语义”。英文句子像精密机件一样环环相扣,讲究逻辑与秩序,而中文句子讲究节奏意境,组合灵活多变,像流水,像清风。如语言学家王力所言:“就句子的结构而论,西洋语言是法治的,中国语言是人治的。”
对类似以上的语言悖论,福柯并不像分析哲学家那样绞劲脑汁去解决它们。他所关心的,或者说是使他兴趣盎然的,是语言中的悖论现象恰好暴露了语言的本质。让我用胡塞尔现象学的术语把福柯的兴趣重写一遍:语言本身在使用过程中才出现了真假问题,这全依靠语境所“意向”的意义不同。比如语言悖论所暴露出来的语言的一个本性,就是语言往往以自己作为说话的对象,而并不关心句子原来的含义是什么(而那关心句子原来含义是什么的句子,又往往只关心句子的意义,并不关心自然世界中是否真的有个东西与句子相符,比如“圆的正方形”,如此,我们又一次涉及到说话的层次或“内部”与“外部”的说话问题),类似于我以上所谓“这句话有七个字”。
这里,逻辑哲学论处理的是思辨性的问题,和后期的语法考察,语法不对实在负责的情况不同。逻辑形式是在语言或符号层面可见的,分析可得的东西。这里,语言是水晶般透明的。可以把逻辑形式看作思想的表达而言满足的,把它分析为弗雷格的对象和概念,或对象和关系。在这里,语词划分为名称和概念或关系。后者负责句子的整体结构的构造。可以把概念和关系(关系也是一种概念)看作句子的含义,串连起语词之间整体的结构的东西。在日常语言中,句子的含义还并不是语言游戏的意义。它还需要嵌入语法或综观形式之中。它们不在语言游戏之内,
当然,斯特劳森把物质物体和人看作基本殊相,并不是简单地恢复了传统形而上学话语;相反,他的目的是要把传统哲学中的殊相和共相的区分与语言上的主语和谓语的区分联系起来,以此说明这两种区分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但他最终希望,通过对这种区分的分析,揭示句子中的主词与殊相的指称关系。
生命在日常的现实中谈论它的基础,有根据地谈论它,而非主观的设想,就需要语言和语法的给出。我们可以说一些生命认知的句子,但是这样说的根据在哪?考虑w的日常语言,哲学研究的写作可以看作是对于若干作为语法原则的语法句子的有根据地指出。譬如语言的本质在语法中道出自身这样的语法句子。它们是语法考察的原则,而非自身作为语言游戏的语法规则。遵从规则产生行动,而语法原则不在于产生行动,而仅仅在于指出行动的原则性。一种方法论?我还不了解方法论。思辨推进到辩证法,大概就是这种方法用到一种极致的例子。